尊敬的独任审判员:
山西晋泰(岚县)律师事务所接受岚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指派我担任申建强犯交通肇事罪案一审的一审辩护人。通过查阅全案卷宗,会见被告人,今天又参加了庭审,辩护人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申建强的犯罪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不再赘述。
二、被告人申建强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
1、被告人申建强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申建强经过办案机关电话传话到案,主动、积极配合案件的侦查,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被告人申建强的行为是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认罪态度好,在庭审中也认罪认罚。被告人申建强已经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当庭认罪认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因此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根据《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之规定,对被告人申建强从轻处罚。
3、被告人申建强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在事故发生后也是积极下车查看对方情况,在没有任何办法的情况下,积极报警处理解决。
另外,本案被害人并非碰撞而是碰撞后发生车辆起火,导致其被火烧死而死亡的,这也是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的一个方面。
4、被告人申建强事后积极与家属沟通调解,希望获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减轻家属的伤痛,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表明,在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后,可适用缓刑。
综上,综合以上几点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申建强有自首的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从这个意义上讲,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是正确的。
辩护人:李旭律师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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