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诉求
原告诉称,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二次手术费等待伤残等级评估后另行确定;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0日,原告经李元计介绍受雇于被告,在被告承揽的工程处施工,从事抹灰的工作,双方约定工资为每日280元。2020年4月24日,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在做护坡过程中不慎摔伤。原告受伤后,被告当即将原告送往怀仁市人民医院住**,经诊断:原告头皮剥脱伤、左髌骨粉碎性骨折。住**,所有医疗费均由被告支出。原告在住**,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
被告张**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依法裁决将本案移送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收到贵院送达的原告陈**诉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应诉通知书、起诉状等材料。现就本案的管辖问题,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理由如下,一、申请人作为案件的被告,依法享有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作为案件的被告参与该案件,依法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二、申请人提起管辖异议有事实根据和实体上的法律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就本案而言,本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事发地在“山西省怀仁市”,而被告住所地来讲,作为被告的申请人在山西省平城区已落户多年,且长期在大同市平城区居住。无论从侵权行为发生地还是从被告住所地来讲,本案岚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为了有利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及时、正确作出裁判,同时有利于被告即申请人出庭应诉,在双方当事人到庭的情况下解决争议,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此申请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至申请人即被告所在地的山西省大同平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其在受雇被告工作时受伤,工作地点不在岚县,被告张**,其户口登记在大同市城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张**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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