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任审判员:
山西晋泰(岚县)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中铁十九局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岚县分公司的委托,指派我参加其与张所玉失业保险金待遇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活动,通过庭前工作,今天又听取了法庭调查的内容,代理人认为,本案的事实已基本查清,为履行代理职责,我将根据事实和法律,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在定案时参考。
一、本案审理范围的确定
本案是基于原告一方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而启动的民事诉讼,也就是说由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诉讼,故法院审理的范围仅仅仅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
被告的仲裁请求有(1)双倍工资;(2)经济补偿金;(3)失业保险金赔偿。除第(3)即本案的诉讼请求内容被仲裁委支持外,其余两项仲裁请求并仲裁委驳回,故该被仲裁委驳回的两项仲裁请求对被告具有约束力。
二、本案应否支持失业保险金待遇
(1)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致使工资收入中断而失去维持生计来源,并在重新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保障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就本案而言,导致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是基于被告饮酒后在厂区内饮酒驾车发生蹭剐,这是严重违反原告的管理制度的。解除合同后,被告失去就业的原因在于自己,而非其他原因,故被告在仲裁时主张的失业保险金的前提不存在,假如被告的行为涉及到负责,那么是否也应当考虑失业保险金了?
(3)失业保险金的取得是基于在失业人员已缴纳失业保险的基础上确定的,而本案根本就不存在缴纳过保险,故计算9个月的依据不足。
三、退一步讲,假设本案应当考虑失业保险金的存在,在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告在仲裁时所主张的失业保险金法庭应否支持?
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表明,原被告双方已经就社会保险费缴纳达成一致,原告应缴纳的属于单位的部分已经提供工资形式发放给被告,由其自行缴纳,且被告已实际领取。由此涉及到的保险事宜应由劳动者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但由于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缴纳,对于该签字确认的后果,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被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故被告以此提起仲裁,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不予支持。
类似的判例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申214号裁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再11号民事判决书。
类似的裁判依据有(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三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8条;浙江省劳动仲裁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浙劳仲院(2012)3号第11条。
虽然在解答里提到的是经济补偿金,但与失业保险金的性质相同。
综上,被告的仲裁请求一方面由于导致其失业是自身而非其他因素导致,另一方面在其放弃由公司缴纳社保的前提下有违自愿、诚信,故原告诉请不支付其失业保险金依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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