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山西晋泰(岚县)律师事务所根据岚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指派我担任杨春丽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一案的辩护人,通过阅卷等庭前工作,今天又参加了庭审,辩护人认为本案的事实已基本清楚,为履行辩护职责,我们将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杨春丽将大唐麻将玩家通过网络实施赌博,从中渔利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其罪名成立,再此辩护人不再赘述。
二、被告人杨春丽具有酌定、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从法庭查明的事实看:(1)被告人杨春丽此前未有前科,具有酌定的从轻情节;(2)根据对被告人杨春丽的抓获经过看,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3)犯罪起意也是基于其父亲身患癌症由此引起,主观恶意小,所得赃款全部用于治疗父亲;(4)所得赃款全部追缴,并支付了罚款一万元;(5)认罪认罚;(6)辩护人完全赞同公诉人关于适用缓刑的观点,尽管岚县司法局的意见不同意适用缓刑,但其理由仅仅是所处社区不了解,从而得出将来犯罪的可能性存在,对此建议贵院向社区所在的主管单位发出司法建议。
基于上述观点,在对被告人科以刑法的同时,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以达到和满足罪刑相适应的刑事处罚原则。
以上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望能引起法庭的高度重视,并在定案时给与充分考虑。
辩护人:李旭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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