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山西晋泰(岚县)律师事务所根据岚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指派我担任杨永宏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通过阅卷等庭前工作,今天又参加了庭审,辩护人认为本案的事实已基本清楚,为履行辩护职责,我将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永宏犯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1)被告人杨永宏未参与挪用公款
根据庭审表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永宏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是2020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光拴控制的丰泰林牧公司需归还贷款,在向其个人借款100万元未果之下,考虑拟挪用侯家岩留守处帐内100万元。指控的证据主以两被告人的供述,与之相关的人物有岚县嘉和园的张志明,出生地所在的岚县界河口镇闫家湾村木会小组的村民李旺则、曲计平。本案客观存在的事实是,留守处在支取款上管理混乱,不是按正常程序履行审批后由出纳办理手续再交会计记账,当然这也与作为兼职的会计杨永宏由于长时间帮助其哥哥看病,留守处主任退休后未及时更换,出现监管不力。尽管有委托存在,但也是仅仅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从而导致通常由留守处实际负责人自行支取。留守处实际负责人支取后当时不打招呼,事后才告诉会计,然后会计根据已发生的事实记账。办理此次100万元的取款相关印鉴、支票等是被告人马光拴此前办理其他业务时提前拿走的而不是被告人杨永宏同意下而为,取款也是其自行操作的,对此,岚县监察委员会于2022年8月27日向被告人杨永宏讯问?你外出时马光拴办理了相关会计业务是否和你打招呼?2022年9月16日向被告人杨永宏谈话中?马光拴怎么拿到你的会计印鉴等手续的?及2022年8月27日对 被告人马光拴讯问中?杨永宏作为会计是否知道你挪用这100万元?及2022年9月3日?杨永宏是否知道你倒贷款的事?2022年9月20日?你说一下2020年10月通过张志明挪用100万元的过程中,杨永宏参与的具体情况?中可证实。
尽管杨永宏在2022年9月16日的谈话笔录中承认其知道马光拴拟挪用的事实,被告人马光拴在2022年9月20日讯问?你说一下2020年10月通过张志明挪用100万元的过程中,杨永宏参与的具体情况?提到杨永宏知道他挪用的事实,并强调用完一定要及时还回来。但从证据固定时间分析,先前的证据效力要优于后者,至于杨永宏为何要在回来作对自己不力的陈述?被告人马光拴又对自己原来的陈述予以反悔,作为受过高等文化程度的两被告是不得而知的。尽管被告人马光拴为了减轻自己的处罚前后供述不一,但从刑事诉讼证据排除,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考虑,应认定被告人杨永宏事先不知道被告人马光拴挪用100万元,而是在事后才知道。换句话说,基于被告马光拴承认其在转账100万元时已经因为此前的事情实际控制了支取所需公章、印鉴,一方面不存在作为分管的领导请示会计,另一方面基于前述理由,即便如马光拴所述,其事前给被告人杨永宏说过,但杨永宏是否同意,均不影响马光拴亲自往出转款。对此,两被告在法庭审理中形成了事后同样的共识,且被控方提供的证据证实。纵观全案,不能认定被告人杨永宏存在挪用公款的事实。
(2)被告人杨永宏不是挪用公款罪中的共犯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一)挪用公款罪第六挪用公款给其他人使用的案件,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处理。
如前所述,被告人杨永宏由于不是该笔公款的使用人,故不构成共犯。
基于上述观点,在被告人杨永宏事前不知道被告人马光拴挪用公款且不构成共犯的前提下,法庭应结合现有证据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作出宣告被告人杨永宏无罪的判决。
至于公诉机关提供的监委的到案情况,在有罪的前提下应视为自首;前科调查,应当作为酌定从轻情节;量刑建议应视为认罪认罚的结果。
以上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望能引起法庭的高度重视,并在定案时给与充分考虑。
辩护人:李旭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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